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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0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蒋春霞与刘莉莉、王立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春霞,刘莉莉,王立伟,张瑞,沈庆亮,临沂市三鼎货物托运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0420号原告蒋春霞。委托代理人陈立文,临沂兰山砚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许玉刚,临沂兰山砚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莉莉。被告王立伟。被告张瑞。被告沈庆亮。被告临沂市三鼎货物托运部,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华物流城B区8-9号。负责人刘莉莉,经理。本院在原告蒋春霞与被告刘莉莉、王立伟、张瑞、沈庆亮、临沂市三鼎货物托运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春霞撤回对被告刘莉莉、王立伟、张瑞、沈庆亮、临沂市三鼎货物托运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蒋春霞负担。审 判 员  孙 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赵春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