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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执监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和自功与刘艳芬、谢书义、田冬立、田荣臣、孟州市东立禽业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自功,刘艳芬,谢书义,田冬立,田荣臣,孟州市东立禽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监106号申请执行人和自功,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住孟州市大定办事处梅花苑小区。身份证号:4108261950********。被执行人刘艳芬,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会场办事处农坛路西侧清风路牡丹园。身份证号:4108261977********。被执行人谢书义,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8261971********。被执行人田冬立,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河雍办事处清风街新天地东巷*排*号,身份证号:4108831981********。被执行人田荣臣,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8261958********。被执行人孟州市东立禽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孟州市河阳办事处北何庄村。诉讼代表人田冬立,合作社负责人。和自功申请执行刘艳芬、谢书义、田冬立、田荣臣、孟州市东立禽业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孟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由孟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温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孟州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卫向娟审判员  李志国审判员  张瑞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向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