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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爽与袁晶、单云峰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爽,袁晶,单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334号申请执行人李爽,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袁晶,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执行人单云峰,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黑06民终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负有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晶、单云峰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爽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袁晶、单元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李爽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民终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