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3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08
案件名称
李应松、李恒超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松,李恒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23行初15号原告李应松,男,2003年12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法定代理人李瑞森,男,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原告李恒超,男,2003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法定代理人蔡莲英,女,1972年12月31日生,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原告李应松、李恒超诉被告大余县公安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应松、李恒超以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应松、李恒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松、李恒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应松、李恒超承担。审 判 长 王宁胜人民陪审员 廖素华人民陪审员 钟文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邝小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