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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3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08

案件名称

李应松、李恒超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松,李恒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23行初15号原告李应松,男,2003年12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法定代理人李瑞森,男,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原告李恒超,男,2003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法定代理人蔡莲英,女,1972年12月31日生,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原告李应松、李恒超诉被告大余县公安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应松、李恒超以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应松、李恒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松、李恒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应松、李恒超承担。审 判 长  王宁胜人民陪审员  廖素华人民陪审员  钟文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邝小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