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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张德荣与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荣,李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2674号原告:张德荣,男,1946年5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念劬(受张德荣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光(受张德荣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丽,女,198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学春(受李丽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君(受李丽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荣与被告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张德荣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荣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德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8元,由张德荣负担。审 判 长  刘 辉人民陪审员  龚培良人民陪审员  石红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