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4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2016)津02民终455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延鑫,史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45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延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丽萍。上诉人王延鑫因与被上诉人史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10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延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海东审判员 吴文琦审判员 杨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笑速录员 王铎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