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5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罪犯徐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5899号罪犯徐星,男,汉族,高中文化,1992年11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阜刑初字第0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犯寻衅滋事罪、犯聚众斗殴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徐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徐星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奖。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三日(刑期至2016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