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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许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22刑初24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甲,男。因犯盗窃罪于1981年12月4日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以莒检公诉刑诉[2016]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现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春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许某甲到莒县城阳街道、招贤镇、洛河镇、闫庄镇等地,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入户盗窃作案24起,盗窃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车电瓶等物品,盗窃物品价值共计折合人民币19959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春天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甲到城阳街道小崖头村,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该村村民陈某家中,盗窃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经鉴定,该电瓶价值人民币300元。2、2015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许某甲到莒县招贤镇贾家岭村,采用上述方式进入该村村民杜某甲家中,盗窃福禄康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25元。3、2015年8月11日晚,被告人许某甲到莒县洛河镇罗米庄三村,采用上述方式进入该村村民赵某家中,盗窃小刀牌电动自行车1辆。4、2015年8月14日晚,被告人许某甲到莒县招贤镇石家官庄村,采用上述方式进入该村村民崔某家中,盗窃蓝鸟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58元。5、2015年农历8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甲到莒县城阳街道岔河村,趁人不备,盗窃该村村民何某甲停放在胡同里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85元。6、2015年农历8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甲到莒县招贤镇董家坡村,趁人不备,盗窃董某停放在门家全羊饭店门口的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91元。7、2015年农历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甲到莒县城阳街头大崖头村,采用爬墙的方式进入该村村民杜某乙家院内,盗窃公鸡4只,母鸡9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84元。8、2015年秋天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甲到莒县闫庄镇渚汀村,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该村村民张某甲经家中,盗窃奥斯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60元。9、2015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许某甲到莒县招贤镇大罗庄村,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该村村民宋某甲家中,盗窃公鸡2只,母鸡3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78元。10、2015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甲到莒县闫庄镇何家楼村,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该村村民何某乙家中,盗窃福禄康牌电动三轮车1辆,公鸡4只,母鸡7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99元。11、2015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甲到莒县招贤镇门家官庄村,趁人不备,盗窃门庆平停放在该村大队院里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4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0元。12、2015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甲到莒县招贤镇门家官庄村,趁人不备,盗窃李某停放在家门口的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经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56元。13、2015年冬天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甲到莒县招贤镇招贤四村,趁人不备,盗窃战某停放在家门口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4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0元。14、2015年冬天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甲到莒县招贤镇车家春生村,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该村村民车某家中,盗窃电动三轮车的电瓶4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56元。15、2016年1月12日晚,被告人许某甲到莒县招贤镇小罗庄村,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该村村民宋某乙家中,盗窃电动三轮车的电瓶4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00元。16、2016年1月12日晚,被告人许某甲到莒县招贤镇小罗庄村,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该村村民宋某丙家中,盗窃电动三轮车的电瓶4块、电动自行车的电瓶4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60元。17、2016年1月20日晚,被告人许某甲到莒县城阳街土沟村,采用爬墙的方式进入该村村民庞某家中,盗窃公鸡3只,母鸡7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32元。18、2016年3月3日晚,被告人许某甲到莒县峤山镇潘家庄村,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该村村民孙某家中,盗窃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公鸡5只,母鸡7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49元。19、2016年3月10日晚,被告人许某甲到莒县招贤镇柳家庄村,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该村村民柳某乙家中,盗窃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1辆,母鸡8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68元。20、2016年3月31日晚,被告人许某甲到莒县招贤镇西黄埠村,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该村村民王某家中,盗窃控可程牌电动三轮车1辆,母兔8只,公兔2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46元。21、2016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许某甲到莒县峤山镇三户庄村,趁人不备,盗窃许某丁停放在家中的吉祥狮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61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还被害人。22、2016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许某甲到莒县峤山镇三户庄村,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该村村民张某乙家中,盗窃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母鸡4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4元。23、2016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许某甲到莒县峤山镇三户庄村,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该村村民刘某家中,盗窃母鸡4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80元。24、2016年4月5日晚,被告人许某甲到莒县招贤镇招贤一村,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该村村民王某家中,盗窃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67元。另查明,1981年12月4日,被告人许某甲1981年因犯惯窃罪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出狱后一直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落户手续。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搜查笔录、移交物品清单、办案说明,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人许某乙、许某丙、卢某、柳某甲、周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杜某甲、赵某、崔某、何某甲、董某、杜某乙、张某甲经、宋某甲、何某乙、门、战祥义、李某、车某、宋某乙、宋某丙、庞某、孙某、柳某乙、王某、许某丁、张某乙、刘某、王金升等人的陈述,莒县人民法院(81)莒法刑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所盗物品部分被追回退还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作案所用工具自行车及螺丝刀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所用工具自行车一辆及工具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海燕审 判 员  于晓磊人民陪审员  来永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倪守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