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4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蔡海明与长沙汉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明,长沙汉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543号原告蔡海明,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被告长沙汉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高沙村长塘组。法定代表人黎迎宾。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海明与被告长沙汉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海明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沙汉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蔡海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长沙汉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才华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