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3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河北亲亲妇幼××养护中心与胡长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亲亲妇幼××养护中心,胡长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3648号原告:河北亲亲妇幼××养护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广源路*号。法定代表:董艳肖。委托代理人:陶吉贞,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会周,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长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亲亲妇幼××养护中心与被告胡长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胡长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胡长洪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2016)长劳裁字第2号《仲裁裁决书》后,已于2016年8月26日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案的原、被告均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16)长劳裁字第2号仲裁裁决,胡长洪于2016年8月26日向用工所在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经受理。本院受理河北亲亲妇幼××养护中心的时间为2016年9月1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副本四份,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