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执3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俞琦与张钱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琦,张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3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俞琦,男,1971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张钱军,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俞琦与张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5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俞琦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张钱军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724,950元。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执行线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要求法院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执行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3272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朱 珮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