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蔡福强与陈敬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福强,陈敬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543号申请执行人:蔡福强,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陈敬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受理蔡福强与陈敬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粤0205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陈敬毓欠原告蔡福强xx万元,定于2016年7月16日前归还x万元,2017年1月16日前归还x万元,2017年7月16日前归还x万元,2018年1月16日前归还x万元。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敬毓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时依法通过广东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其账户均无大额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与妻子邓萍于2015年12月29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亿华明珠城凯骏第2幢1702房协议归女方所有,该房产抵押在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且被本院另案查封。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陈敬毓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生效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05执5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伟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