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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6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秦本达、罗花妹、杨长凤、秦树梅、秦绍猛、秦某某与李小林、尚学忠、黄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本达,罗花妹,杨长凤,秦树梅,秦绍猛,秦某某,李小林,尚学忠,黄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242号申请执行人:秦本达,男,1954年1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申请执行人:罗花妹,女,1959年2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申请执行人:杨长凤,女,1972年1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申请执行人:秦树梅,女,1994年5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申请执行人:秦绍猛,男,1998年5月6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2000年2月17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李小林,男,1975年2月8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尚学忠,男,1962年7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呈贡县人,住呈贡县。被执行人:黄建军,男,1979年2月24日生,彝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住六盘水市中山区。关于秦本达、罗花妹、杨长凤、秦树梅、秦绍猛、秦某某申请执行李小林、尚学忠、黄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小林、尚学忠、黄建军支付申请执行人秦本达、罗花妹、杨长凤、秦树梅、秦绍猛、秦某某案款467903.26元(被执行人李小林、尚学忠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38971.28元,被执行人黄建军支付申请执行人328931.98元)。申请执行人秦本达、罗花妹、杨长凤、秦树梅、秦绍猛、秦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尚学忠已履行案款50000元。对余款417903.26元的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小林、尚学忠、黄建军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417903.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执242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和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