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6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朱茜茜与胡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茜茜,胡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6590号原告朱茜茜。委托代理人黄君君,浦江县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兵。原告朱茜茜诉被告胡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其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茜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兵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茜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胡兵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7月8日、2016年8月13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00000元,两次借款分别由被告出具了借条为凭。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胡兵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胡兵理应及时归还借款,不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请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胡兵归还原告朱茜茜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9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楼其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潘灵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