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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廖淑英与钟俊峰、何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淑英,钟俊峰,何莲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759号原告廖淑英,女,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被告钟俊峰,男,1984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被告何莲花,女,1986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淑英与被告钟俊峰、何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万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五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