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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7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德霖气门有限公司与肖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德霖气门有限公司,肖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2民初7491号原告:重庆德霖气门有限公司,住所的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74号,组织机构代码57797237-3。法定代表人:李勇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洁,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静,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重庆德霖气门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重庆德霖气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路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德霖气门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期间,原告先后向被告供应进、排气门,共计货款190229.7元。2014年9月1日,原、被告对货款进行结算,经结算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1138.7元,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事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货款,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138.7元。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对账明细表及欠条,以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进、排气门共计货款190229.7元,被告已支付货款139091元,尚欠51138.7元未支付;原、被告于2016年9月19日进行结算,结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货款43798元的欠条一张。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进、排气门,共计货款190229.7元。2014年9月1日,原、被告进行结算,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1138.7元未支付。事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货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案在诉讼中原、被告于2016年9月19日再次对货款进行结算,结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肖静2014年8日前欠重庆德霖气门有限公司货款51138.7元,减去2015年2月9日退货7340元,截至2016年9月19日累计共欠货款金额43798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气门买卖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原告货款43798元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静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德霖气门有限公司货款437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被告肖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满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黄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简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