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与王璟、汪为刚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王璟,汪为刚,吴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8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90号。法定代表人李昌杰。被执行人王璟,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汪为刚,男,1979年3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吴爱民,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7月10日杭州淳安法院(2016)浙0127民初00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爱民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浙A×××××小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爱民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浙A×××××小型汽车。二、查封时间:从2016年9月23日至2018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海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