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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4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4545新进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与何学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进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何学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4545号原告新进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谢村路35号。法定代表人陈柏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黎、李雪艳,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学敏。委托代理人仲崇生,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进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进精密公司)与被告何学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进精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彭黎,被告何学敏及其委托代理人仲崇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进精密公司诉称,其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苏州仲裁委)审理作出裁决,要求其向被告支付一次性赔偿金95287.5元并为被告办结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其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要求其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95287.5元。被告何学敏辩称,其认可仲裁裁决结果,原告系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故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9日,被告入职原告处从事电工工作,双方签订的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6月29日至2016年6月28日止,原告为被告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2016年3月19日,被告被告知自次日起不用再至原告处上班。2016年3月20日,被告发现无法进入原告的工作区域,也无法打卡,遂致电苏州市吴中区劳动监察机构反映上述情况。2016年3月31日,被告收到原告出具的通知,该通知载明:2016年3月1日,被告在岗时未按照流程,未及时检查机器运行情况,造成空压机烧坏,使全厂停产4小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间接损失5万多元,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决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被告向苏州仲裁委申请仲裁,2016年6月21日,苏州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新进精密公司支付何学敏经济赔偿金95287.5元,并为何学敏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不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95287.5元。另查,被告在原告工作至2016年3月19日,工资已经付清,原告每月通过银行代发被告工资,并发给被告工资条,根据工资条计算,被告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合计为63525.06元。庭审中,原告称因被告未及时检查造成真空泵烧毁,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据《员工手册》第十八节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称2016年3月1日,其当班,真空泵烧坏是事实,其在进行设备保养时发现真空泵的注油口塑料油盖断裂,遂关闭电源,向生产主管汇报,其已尽到了工作职责,维修机械并非其的工作范围,并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该说明载明:事故发生地点在苏州吴中茅蓬路899号新瑞泽厂内,时间为2016年3月1日上午11点,本事故是意外发生,因注油口塑料盖断裂,使油外泄,造成油量低而损坏机器,下次保养换成金属油盖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告经质证对上述情况说明的真实无异议。另,被告称其系电工,检查真空泵有无油并非其工作范围。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通知》、工资条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该真空泵烧毁系意外事件,并非被告本身的原因所致。虽原告称检查真空泵是否有油系被告的工作范围,但根据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的工作职位系电工,依常理推测检查真空泵是否有油非电工职责,且被告否认上述工作系其工作范围,原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陈述不予认可。据此,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本院对其主张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予以驳回。经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287.5元(63525元/年*9个月*2)。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新进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何学敏人民币9528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新进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王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