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8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晓侠与安徽省宿州市下关中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侠,安徽省宿州市下关中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364号原告:周晓侠。被告:安徽省宿州市下关中学。法定代表人:吴新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影,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晓侠诉被告安徽省宿州市下关中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晓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根据《房地产买卖契约》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6年10月19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位于宿州市浍水路北侧的安徽省宿州市下关中学,权证字号:房地权(宿)字第20××39号房产,以1000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过户手续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购房款陆续会日被告打定代表人吴新国个人账户,吴新国出具收据一张。被告以各种理由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长达10年之久,为了理清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2014年7月28日被告法定代表再次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至今。现由于被告原因房产无法过户且被告有转移、变卖该房屋的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晓侠与被告安徽省宿州市下关中学于2006年10月19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宿州市浍水西路北侧的房地产权证号20××39的房地产,以10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等事项。并约定本契约在履行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选择向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原告以由于被告原因导致该房产无法过户且被告有转移、变卖该房屋的行为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安徽省宿州市下关中学根据《房地产买卖契约》依法办理过户手续,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被告安徽省宿州市下关中学以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了仲裁条款,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原告周晓侠在起诉时未声明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本院受理后,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该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晓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培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