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4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月芬与李俊芳、李海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月芬,李俊芳,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财保80号申请人:李月芬,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魏县。被申请人:李俊芳,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魏县。被申请人:李海军,男,汉族,住魏县。申请人李月芬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俊芳驾驶的被申请人李海军所有的冀D×××××小型普通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俊芳驾驶的被申请人李海军所有的冀D×××××小型普通客车于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中,期限为2016年9月23日至2017年9月23日止。案件申请费120元,由被申请人李俊芳、李海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曹汉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