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等侵权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闫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154号申请人马某某。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所在地榆次区汇通北路130号。法定代表人:李云龙。被执行人闫某某。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所在地太原市亲贤街76号,联系电话768****。法定代表人:邓雅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闫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525.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希斌审判员 郝立新审判员 郝隆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畅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