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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赤水市进军不锈钢二门市与孔凡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水市进军不锈钢二门市,孔凡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2373号原告:赤水市进军不锈钢二门市,住所地赤水市西河路竹海苑,注册号:52038160007979。经营者:敬学均,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穆仁连,女,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国,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被告:孔凡强,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原告赤水市进军不锈钢二门市诉被告孔凡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水市进军不锈钢二门市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赤水市进军不锈钢二门市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进军不锈钢二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赤水市进军不锈钢二门市负担。审判员  游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官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