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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5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徐君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5430号原告:赵莹,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懿,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旭浩,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负责人:姚涣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湖苍,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君,男,198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西路***弄***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铭,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莹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第三人徐君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同年7月6日,被告申请笔迹鉴定。同年9月23日本案停止鉴定。原告于同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与(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252号案件的证据存在重合,两案可合并审理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460元,减半收取计24,7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明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倪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