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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夏天荣与夏天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天荣,夏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夏天荣,男,生于1969年4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夏天勇,男,生于1975年4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执行夏天荣与夏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夏天勇长期在外,不明去向,无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夏天荣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普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京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