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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吕正平与杨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正平,杨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01民初549号原告吕正平。被告杨朝。原告吕正平诉被告杨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件后,根据原告吕正平提供的被告杨朝的地址,多次查找被告均无下落,以致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应诉材料。其后本院又通知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真实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未能提交杨朝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吕正平提供的被告杨朝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又通知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真实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仍未能提交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正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原告吕正平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洪审 判 员  何 筠人民陪审员  杨国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项裁定,可以上诉。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