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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执1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勇、贺建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勇,贺建新,严智慧,胡立燕,龚梦辉,严珍贵,龚武,龚向辉,胡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1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法定代表人张彦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龚勇。被执行人贺建新。被执行人严智慧。被执行人胡立燕。被执行人龚梦辉。被执行人严珍贵。被执行人龚武。被执行人龚向辉。被执行人胡进平。湖南娄底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勇、贺建新、严智慧、胡立燕、龚梦辉、严珍贵、龚武、龚向辉、胡进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龚梦辉所有的、位于娄星区××街××幢2-06号(所有权证号0××3)、06号(所有权证号0××3)房产;被执行人龚向辉所有的、位于娄星区××街××幢××号(所有权证号0××6)房产;被执行人严智慧所有的、位于娄星区××街××幢05号(所有权证号0××9)、2-05(所有权证号0××4)房产;被执行人龚勇所有的、位于娄星区××街××幢01号(所有权证号0××7)房产;被执行人龚武所有的、位于娄星区××街××幢07号(所有权证号0××32)、2-07(所有权证号0××2)房产。并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湖南新融达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湖南新融达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湘新融达房估(2016)第1235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将上述房产的市场价值总估值为356.06万元(其中所有权证号0××3的房产估值为18.96万元、所有权证号0××23的房产估值为61.70万元、所有权证号0××6的房产估值为57.04万元、所有权证号0××7的房产估值为57.04万元、所有权证号0××9的房产估值为61.70万元、所有权证号0××4的房产估值为18.96万元、所有权证号0××2的房产估值为61.70万元、所有权证号0××2的房产估值为18.96万元)。此鉴定评估意见书依法送达被执行人龚勇、严智慧、龚梦辉、龚武、龚向辉后,被执行人龚勇、严智慧、龚梦辉、龚武、龚向辉未���出异议,但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裁定将上述房产予以拍卖,并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湖南浩鑫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该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2016年8月29日、2016年9月18日对上述房产总价分别以356.06万元、320.454万元、288.4086万元的价格进行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6年9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以被执行人流拍的资产按第三次拍卖流拍价格抵偿其债务。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龚梦辉所有的、位于娄星区××街××幢2-06号(所有权证号0××3)、06号(所有权证号0××23)房产;被执行人龚向辉所有的、位于娄星区××街××幢02号(所有权证号0××6)房产;被执行人严智慧所有的、位于娄星区××街××幢05号(所有权证号0××)、2-05(所有权证号0××44)房产;被执行人龚勇所有的、位于娄星区××街××幢01号(所有权证号0××7)房产;被执行人龚武所有的、位于娄星区××街××幢07号(所有权证号0××2)、2-07(所有权证号0×2)房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龚梦辉所有、位于娄星区××街××幢2-06号(所有权证号0××3)、06号(所有权证号0××23)房产;被执行人龚向辉所有、位于娄星区××街市××幢02号(所有权证号0××96)房产;被执行人严智慧所有、位于娄星区××街××幢05号(所有权证号0××9)、2-05(所有权证号0××44)房产;被执行人龚勇所有、位于娄星区××街××幢01号(所有权证号0××47)房产;被执行人龚武所有、位于娄星区××街6幢07���(所有权证号0××32)、2-07(所有权证号0××2)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申请人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三、申请人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娄底市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鹏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彭艳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建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