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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盛江川与何云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江川,何云,陈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5356号之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6执805号申请执行人盛江川,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何云,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陈雅华,女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之间(2015)沪东证执行字第385号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存款、证券、工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上述房产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东方公证处(2015)沪东证执行字第38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海鸣审判员  胡元伟审判员  汪 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长  罗海鸣审判员  胡元伟审判员  汪 琦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