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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81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成勇长与龙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勇长,龙计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81民初2065号原告:成勇长,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龙计明,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勇长诉被告龙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勇长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勇长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勇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成勇长承担。审判员  翁华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