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81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成勇长与龙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勇长,龙计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81民初2065号原告:成勇长,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龙计明,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勇长诉被告龙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勇长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勇长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勇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成勇长承担。审判员 翁华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