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74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华红与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红,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7454号之一原告:陈华红,女,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委托代理人:何亚娣,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树标,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大环村对面岭工业区莲丰厂A栋三楼。组织机构代码为75206107-6。法定代表人:李金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礼荣,广东泽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小萱,广东泽轩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红诉被告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作出(2016)粤1972民初74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东莞大岭山支行X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额度2222000元,实际冻结了银行存款410.02元、中信银行东莞分行X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额度2221589.98元,实际冻结了银行存款185046.86元、中国工商银行长安支行X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额度2036543.12元,实际冻结了0元、中国公司银行长安支行X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额度2036543.12元,实际冻结了0.06元、中国工商银行长安支行X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额度2036543.12元,实际冻结了0元、中国工商银行长安支行X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额度2036543.12元,实际冻结了0元、中国工商银行长安支行X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额度2036543.12元,实际冻结了0元、中国银行东莞大岭山支行X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额度1928553.06元,实际冻结了27.93元、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大岭山大地分理处X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额度2036543.06元,实际冻结了107990元、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大岭山支行X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额度2036543.06元,实际冻结了0元、东莞银行大岭山支行X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额度1928040.4元,实际冻结了39.44元、中国建设银行大岭山支行X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额度1928525.1元,实际冻结了484.7元、广发银行东莞大岭山支行X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额度1928040.4元,实际冻结了0元。2016年9月22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在中信银行东莞分行X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额度2221589.98元、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大岭山大地分理处X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额度2036543.06元、中国银行东莞大岭山支行X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额度2222000元、东莞银行大岭山支行X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额度1928040.4元、中国银行东莞大岭山支行X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额度1928553.06元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东莞分行X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额度2221589.98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大岭山大地分理处X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额度2036543.06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东莞大岭山支行X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额度2222000元的冻结;四、解除对被告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大岭山支行X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额度1928040.4元的冻结;五、解除对被告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东莞大岭山支行X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额度1928553.0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海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耀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