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4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蔡亚松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亚松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4109号罪犯蔡亚松,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亚松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3000元),继续追缴赃款5139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蔡亚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蔡亚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亚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六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三分,获得二〇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2400元。本院认为,罪犯蔡亚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其缴交财产不够积极,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亚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