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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4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俞嫺与陈克云、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俞嫺,陈克云,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4708号原告吴俞嫺,女,汉族,1986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余茂鑫,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克云,男,汉族,1980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负责人宋绍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俞舟,男,汉族,1982年5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俞嫺与被告陈克云、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俞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俞嫺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俞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吴俞嫺承担。审判员  毛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