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4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4847号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炳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军,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善代理审判员 季丹代理审判员 崔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