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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泰昌物业有限公司与杜宝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泰昌物业有限公司,杜宝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7民初1612号原告哈尔滨泰昌物业有限公司,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冯丽荣,总经理。被告杜宝秋,出生日期不详,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泰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宝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泰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哈尔滨泰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晓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