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刑更5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承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承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5713号罪犯黄承勇,现在广西自治区鹿州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9日作出(2005)曲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承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承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作出(2005)云某刑终字第14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7月2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云高刑执字第605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承勇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0月29日至2027年6月28日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曲刑执字第14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承勇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曲刑执字第31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承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曲刑执字第25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承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曲刑执字第69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承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于2016年8月24日以(2016)鹿狱减字第49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承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承勇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承勇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6年5月获奖励分123.90分;获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承勇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承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罪犯黄承勇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承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龙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黄杉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健秋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