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5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杰盗窃、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5763号罪犯周杰,现在广西自治区鹿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总和刑期十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81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12月3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于2016年8月24日以(2016)鹿狱减字第54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周杰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获奖励分100.3分;获2015年度监狱表扬(已折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周杰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杰系累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从严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健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