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执恢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顾彬与顾一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彬,顾一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恢356号申请执行人:顾彬。被执行人:顾一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彬与被执行人顾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除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顾一飞工资、奖金收入6950元及被执行人顾一飞与案外人共有位于镇江市某处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设定抵押权且被另案查封)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将财产执行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工资、奖金收入6950元及被执行人不动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代理审判员 丁晓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