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曹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81刑初90号公诉机关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2016年6月12日被临时羁押于阿鲁科尔沁旗看守所;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30日以霍检公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合同诈骗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晓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曹某以要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做煤炭生意用车为由,从被害人从艳欣处以每月4000元的价格租赁了一辆车牌照为蒙G360**号的半挂牵引车,租赁期限为18个月。曹某在租赁该车辆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并且于2015年5月3日伪造了一份其与原车主罗福的车辆买卖协议,将该车辆以35000元的价格卖给钱振江,并将该笔钱占为己有,事后逃匿。经霍林郭勒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64246元。案发后,涉案车辆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发还给从艳欣。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五份;被害人丛艳欣陈述;钱某、杨某、王某、罗某证言;车辆租赁合同、机动车销售发票联、注册登记信息、车辆买卖协议、机动车交易协议书2份;曹某与钱某于2015年5月3日签订机动车交易协议书;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报案材料、发破案报告书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阿旗看守所临时羁押人员提解证明、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642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曹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至2018年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海龙人民陪审员 包春梅人民陪审员 包宝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已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