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9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凌军梅与雷举源,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军梅,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458号原告:凌军梅委托代理人张海琼,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雷举源被告:王学英本院在审理凌军梅与雷举源,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王学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军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军梅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军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凌军梅承担。审判员 罗春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边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