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爱生与高骏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生,高骏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1075号申请人李爱生,男,1971年3月9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申请人高骏阳,男,199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爱生与被申请人高骏阳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爱生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骏阳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车辆赣K×××××为该诉讼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车辆赣K×××××予以查封。二、冻结被申请人高骏阳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