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龙民初字第25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马红西与洛阳市龙门煤矿、洛阳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西,洛阳市龙门煤矿,洛阳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龙门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2523-1号原告:马红西,男1951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安照,农民,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马立君。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洛阳市龙门煤矿。法定代表人:候建尚,该矿矿长。被告:洛阳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来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昆杰,叶一帆,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洛阳龙门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健威,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西诉被告洛阳市龙门煤矿、洛阳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龙门煤业有限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红西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西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光仁人民陪审员 牛菲洁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焦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