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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3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毛潇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毛潇苓,任展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3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78536250),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楼7层。法定代表人:生田卓史,董事长。被执行人:毛潇苓,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任展宏,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受委托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毛潇苓、任展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以(2016)浙0212执37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毛潇苓名下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浙B×××××号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毛潇苓名下的浙B×××××号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