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2390号原告:魏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天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