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刑终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戎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终27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戎某某,住安徽省阜南县。2013年12月6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日被双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承德市看守所。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4)双桥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认定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戎某某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戎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戎某某撤回上诉。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X X审 判 员 李浩东代理审判员 李维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