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4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何建雄与佛山市南海区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雄,佛山市南海区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342号申请执行人:何建雄,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西岸新圩。法定代表人:胡光晓。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建雄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归还借款本金1700000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拟处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等财产,经向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了解得知,佛山市南海区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的登记信息与现状不符,且有部分房产存在权属争议,现不具备强制评估拍卖的条件,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等财产暂无法处理,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43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谭 龙执行员 姚莉雅执行员 李志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婉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