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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4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成佼与陕西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佼,陕西广播电视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4963号原告:王成佼,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陕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王福豹,负责人。原告王成佼与被告陕西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成佼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佼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王成佼负担。审判员  申红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