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4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成佼与陕西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佼,陕西广播电视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4963号原告:王成佼,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陕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王福豹,负责人。原告王成佼与被告陕西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成佼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佼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王成佼负担。审判员 申红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