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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2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秦慧先诉新密市万宝园百货有限公司、新密市屏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慧先,新密市万宝园百货有限公司,新密市屏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2617号申请执行人:秦慧先,女,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万宝园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敏。被执行人:新密市屏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敏。秦慧先诉新密市万宝园百货有限公司、新密市屏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30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万宝园百货有限公司、新密市屏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4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景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伟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