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阮巧与林赛英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巧,林赛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75号之一原告阮巧,女,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赛英,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阮巧与被告林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闽0902民初75号民事裁定,已冻结被告林赛英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阳头鹤祥新城豪园别墅××号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三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但未生效,为避免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原告阮巧其他损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停止支付给林赛英因拍卖、变卖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阳头鹤祥新城豪园别墅××号房产所得的价款中的2267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娟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人民陪审员 林 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诗琴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