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图尔贡#U25aa托合提色依提盗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尔贡▪托合提色依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557号被执行人:图尔贡▪托合提色依提,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维吾尔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本院在执行图尔贡▪托合提色依提犯盗窃罪追缴罚金及退赔经济损失的(2015)安刑初字第1111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被执行人图尔贡▪托合提色依提应追缴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及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3134元移送执行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图尔贡▪托合提色依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图尔贡▪托合提色依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