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宋关宝与董风忠、耿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关宝,董风忠,耿某,泰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沂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1969号原告:宋关宝。440823198608275325被告:董风忠。372828197103221429被告:耿某,法定代理人:董风忠,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沂源县燕崖镇南安乐村村民,系耿某之母。372828197103221429被告:泰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沂源支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瑞阳路南段西侧沿街房。法定代表人:刘才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国,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关宝与被告董风忠、耿某、泰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沂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关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关宝负担。审判员 王东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