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2民初8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天与李冰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李冰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8871号原告李天,女,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王智,系沈阳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冰冰,女。原告李天诉被告李冰冰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天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天承担。审判员 宋 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红蕾 来源:百度“”